通过可持续公共采购与贸易政策增加自愿性可持续标准的使用
发布于2020年9月22日
我们的前一篇博客提出了如何增加自愿性可持续标准(VSS)使用和采纳的问题。在这篇博客中,我们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探索这个问题的答案。将自愿性可持续标准融入公共政策能激励对标准的采纳。但怎样才能将自愿性可持续标准融入公共政策呢?为此,我们将讨论两种具体的政策工具,即公共采购与贸易。
可持续公共采购
在任何市场中,谁是最大的买家?政府。一些消息来源估算,在高收入国家,政府采购占一个经济体GDP的比例高达15%;在中低收入国家,该比例则更高。因此,政府的购买力可提供真正的激励,推动市场实现更高标准的可持续性,并增加对自愿性可持续标准的采纳。这可以通过所谓的可持续公共采购(SPP)实现。
近年来,可持续公共采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为世界各地的公共机构广泛采纳。政府通过可持续公共采购,能够确保公共合同有助于实现更广泛的环境与社会政策目标。
例如,通过可持续公共采购,公共机构要求自身采购的木制品由合法采伐或可持续木材制成、公共建筑符合生态标准、国家公务员的制服是在没有童工的健康劳动环境中生产,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咖啡是在公平的条件下生产。因此,政府可通过可持续公共采购实现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关键政策目标。
随着可持续公共采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自愿性可持续标准由于通常融入可持续公共采购实践的操作过程,因此可发挥日益重要的独特作用。在公共采购中,自愿性可持续标准根据一套完备的规则和程序进行运作,以确保生产商和供应链中的所有参与者均符合社会与环境标准。
然而,可持续公共采购政策的制定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认可自愿性可持续标准,因为政府需要确保公共采购标书获得平等待遇、不受歧视、公平参与竞争。
然而,可通过在公开招标中纳入与自愿性可持续标准设定的标准相似的可持续准则,或者提及自愿性可持续标准作为符合标书中规定准则的证据,在可持续公共采购中间接提及自愿性可持续标准。因此,在日常采购实践中,自愿性可持续标准作为社会与环境绩效指标,可用作评估投标人资质的便捷方式。
总体而言,自愿性可持续标准正在可持续公共采购中获得认可,但问题依然是这种认可是否能让自愿性可持续标准获得更多采纳。旗舰出版物中强调的几个例子表明,可持续公共采购确实可以增加对自愿性可持续标准的采纳。但是,通过可持续公共采购更多采纳自愿性可持续标准需要进一步考虑建立认可制度,以区分可信与不可信体系。
贸易政策
过去几十年间,全球贸易通过全球价值链实现快速增长,贸易治理的重要性随之显现。多种工具被用于管理全球贸易流动,其中许多工具能够影响自愿性可持续标准的采纳。《旗舰报告》 确定了四类贸易相关的工具,自愿性可持续标准已在其中发挥作用,或者各国正在考虑其作用。这些工具包括自由贸易协定(FTA)、优惠贸易协定(PTA或普惠制方案)、市场准入法规和出口促进措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由贸易协定的数量和内容均发生了改变。过去几十年间,我们发现自由贸易协定的数量大幅增加,目前生效的有301项协定。此外,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更多纳入了非贸易目标,如可持续发展条款或社会与环境保护条款。这还包括提及使用和推广自愿性可持续标准。在《旗舰报告》中,我们确定了19项提及自愿性可持续标准使用的自由贸易协定。然而,目前,此类条款不要求明确承诺,也很少涉及永久性评价,更多是出于推广目的,而非设定条件。因此,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进一步融入自愿性可持续标准仍存在很大空间。
可以融入自愿性可持续标准的第二种贸易工具是优惠贸易协定或更具体地说,普惠制方案或体系(GSP)。普惠制方案是一种优惠贸易安排,一国籍此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商品给予单边和非互惠的优惠市场准入待遇。当前,构成大型消费者市场的13个国家和区域性组织实施普惠制方案,其中包括针对中等收入国家的一般方案和针对最不发达国家(LDC)的特定方案。自愿性可持续标准和普惠制方案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善治,因此有些作者建议将自愿性可持续标准进一步融入普惠制方案。《旗舰报告》讨论了进一步融入的可能性、局限性及利弊。
可能对自愿性可持续标准的采纳产生重要影响的第三项贸易措施是市场准入法规。究竟有多少法规将自愿性可持续标准纳入市场准入要求,目前尚不了解这方面的总体情况,但最近有些例子显示法规如何将自愿性可持续标准纳入市场准入要求。《旗舰报告》讨论了几个例子,包括欧盟2003年森林管理与贸易行动计划(FLEGT)背景下制定的《欧盟木材法规》、2017年修订的《韩国木材可持续利用法》,以及2019年通过的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RED)。《指令》规范了如何对进入欧盟市场的商品在可持续性方面进行“标记”等内容。
正在并可以将自愿性可持续标准进一步融入的第四种基于贸易的工具是出口促进措施。自愿性可持续标准有助于增加市场准入,从而促进出口。政府可以通过不同方式与自愿性可持续标准合作,以增加出口。《旗舰报告》讨论了几个例子,包括莫桑比克的棉花、加蓬额木材和苏里南的虾等案例。至于将自愿性可持续标准纳入出口促进措施的成果,这些例子几乎未提供相关证据,但它们仍有助于确定在这些措施中政府与自愿性可持续标准的不同合作类型。第一,政府可以将认证作为获得出口许可证的必要条件。第二,政府可为认证提供经济激励,以促进某些以出口为导向的行业与产品的发展。第三,政府可以与自愿性可持续标准合作,为生产商提供培训与能力建设,以帮助其增加出口。
在前一篇博客中,我们展示并认为自愿性可持续标准使用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在这篇博客中,我们阐述了如何通过公共政策增加自愿性可持续标准使用的一些策略,重点关注可持续公共采购与贸易政策。在下一篇及最后一篇博客中,我们将反思在增加自愿性可持续标准使用过程中可能需要考虑的一些议题。
Axel Marx博士
鲁汶全球治理研究中心
Santiago Fernandez de Cordoba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兼联合国可持续标准论坛协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