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解读:欧洲碳市场和边境调节机制草案终获通过——妥协还是更加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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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时间6月22日,欧洲议会分别审议通过了欧盟碳市场(EU ETS)和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的草案修正案。(前者以450票赞成、115票反对、55票弃权通过,后者以 439 票赞成、157票反对、32 票弃权通过)

继6月8日欧洲议会对EU ETS和CBAM草案修正案第一次投票被否决后(详见:突发解读:欧盟碳边境调节税(CBAM)坐上过山车,或将扩大范围),这次通过的修正案表明:

 

在当前地缘冲突、能源危机和高通胀挑战下,欧盟选择了“长痛不如短痛+晚一年短痛”(用眼前的妥协换取长期目标的激进)。

 

欧盟在能源转型和气候目标上维持了fit for 55一揽子政策既定方向,进一步提升了对可再生能源建设、绿色氢能以及Power-to-X等关键领域投资的预期。

 

1.‍EU ETS方案变化:

调整免费配额退出方案、

扩大范围并建立“第二市场”

 

 

  • ETS I: 根据通过草案中的新方案,原有EU ETS后续将被称为“ETS I”, 纳入工业、航空航运业,按照目前的碳市场价格继续运行,主要调整包括:

     

1)EU ETS覆盖的行业碳减排目标进一步提高:相比2005年碳排放量绝对值下降63%(原先方案是下降61%)。
 
2)新目标需要削减EU ETS每年配额总量:自2025年碳配额总量削减4.4%、2026年削减4.5%,自2029年开始削减4.6%。
 
3)新方案要求欧盟2024年前将海运纳入EU ETS:2024年覆盖全部欧洲内部航运量,2026年覆盖欧洲以外的远洋航运50%的排放量,至2027年提升至100%;
 
此外,新方案建议在2025年引入一个“配额奖励机制”:通过向完成能源审计并成为行业能效领跑者的企业发放一定数量“免费配额”,作为奖励(补贴)。
 
各方争执的焦点——适用于CBAM范围的EU ETS行业免费配额削减计划将延长1年(2027年开始),但完全取消免费配额的时限将提前3年(2032年清零)。

 

 

  • ETS II:欧洲议会要求2024年初再独立建立一个碳市场(ETS II),专门用于商业建筑和交通工具的化石燃料排放控制(比欧委会提议时间又提前一年),这意味着欧盟碳市场将存在两套体系、两个价格。新方案中ETS II的主要规定包括:
 

1)ETS II先从企业主体开始,在2029年前不会纳入居民建筑或私家车。

 

2)ETS II中至少1.5亿吨配额将以拍卖方式分配,拍卖收益转入社会气候基金,以帮助低收入家庭应对气候法规带来的挑战。

 

2.CBAM草案变化:

 

 

  • CBAM方案在过渡期上做了让步,换取扩大范围、采用更严格条款的共识。相比2021年欧盟委员会提出方案,最新通过的草案主要变化包括:

     

1)开始时间变化:正式开始征收CBAM证书从2027年开始(2023-2026年是过渡期,比原方案延长了一年)

 

2)产品范围变化:在原有范围基础上扩大至有机化工产品、塑料、氢和氨,并计划在2030年扩大至EU ETS纳入全行业(原方案仅包含钢铁、铝制品、电力、水泥和化肥,此外,考虑到2024年开始建立EU ETS II,意味着新能源车辆等交通工具也很可能纳入)

 

3)排放范围变化:在原有范围基础上扩大至“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原方案仅包括“直接排放”,新增“间接排放”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电量产生的间接排放)

 

4)执行机构变化:在欧盟层面建立统一的CBAM证书管理机构(此前方案是各成员国执行机构负责)

 

5)默认数据变化:采用更加严格的默认值——出口方未提供合规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时,使用出口国同类产品碳强度最高的10%企业均值,或采用欧盟同类产品碳强度最高的5%企业均值作为默认值(此前为出口国平均值或欧盟同类产品碳强度最高的10%)

 

6)防规避措施变化:明确了对恶意规避CBAM行为界定,包括以下情形:(此前方案仅做原则性规定,未列出典型规避行为)

 

出口国为出口欧盟的产品提供碳关税补贴
○出口国仅为出口欧盟的产品征收碳税
○通过改变产品定义规避CBAM适用范围
○通过套壳方式(将产品描述为同类欧盟制造商的海外原料)逃避CBAM适用范围
○通过经高碳价地区的转口贸易套取CBAM退税
○通过鱼目混珠方式(采取两套生产销售体系)规避CBAM适用范围

 

3.欧盟ESG信息披露新规也同期通过

 

 

根据新的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要求(CSRD),2024 年起,欧盟成员国大型企业(员工超过250人且营收超过4000万欧元,无论是否上市)均需要根据相同标准披露ESG信息。新要求更强调实质性,并避免“漂绿”(green wash)情形。
 
此外,2024年后在欧盟市场营业额(含外包业务)超过1.5亿欧元的非欧盟企业,需要按照新的欧盟标准披露社会和环境经营风险信息。

 

4.关于中国企业应对欧盟

CBAM等新规的建议:

 

 

  • 无须盲从,应对欧盟新规不依赖中国碳市场扩容涨价:

 

尽管CBAM草案中提到了中国碳市场,也表明CBAM意在消除“碳泄露”风险,但CBAM草案也强调提升欧洲企业竞争力的目的。CBAM关于已经在出口国纳入碳定价机制的产品可以“退税”的条款(退还产品已经在出口国缴纳的碳税或碳定价)存在极大不确定性。

 

一方面,CBAM方案未明确认可出口国碳定价机制的条件和方式;此外,由于中国和欧盟分别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地区),国家气候目标并不相同——这意味着即便被纳入中国碳市场,也很难被欧盟认可。

 

核心依然是实质性的零碳转型:中国能源系统脱碳、原材料体系循环化的努力,可以在2030年左右支撑中国出口产品具备与欧盟可比的碳效率。

 

  • 持续推进企业零碳转型,短期应重视绿色电力:

 

在供给侧,2030年前非化石能源电站建设和消纳机制需要加速,保证电力系统碳排放因子持续下降,降低中国出口产品整体的电力隐含碳足迹;

 
在需求侧,预计2027年后中国面向欧盟市场的加工企业对绿色电力交易的需求将激增,尤其塑料制品、化工产品、新能源汽车供应链企业,应考虑投资建设新能源电源或锁定稳定的可再生电力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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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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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3日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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