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 · 专家观点 | 引领企业社会责任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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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所呈现的企业力量

 

人类历史上对于疾病成因的解释,从来就不缺乏基于社会的视角。苏珊•桑塔格在《疾病的隐喻》一书中提出,在传统社会疾病的发生缘由往往被赋予某种基于社会、政治、道德方面的解释,例如,肺结核、天花等病症常被认为与患者个人所处的社会阶层、谋生渠道、生活方式等紧密相关;艾滋病、梅毒等病症也经常被归因于是一种针对患者性道德的惩戒。对于大型疫情发生和蔓延的反思,正如加缪在《鼠疫》一书里提及的,尽管身处其间的每一个个体可能无助孤立,但人性中的善良、自由、坚毅是引领一个社会走出灾难的深层次力量源泉。

 

发生于2020年春天蔓延的新冠疫情,既是一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危机,也是对不同国家社会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评。面对疫情危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之间的需要实现更为紧密的认知整合和行动协同。在抗疫过程中,中国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在供应链维护、物流配送、线上办公教学等不同领域,为非常态时期维护常态社会秩序,做出了重要贡献。

 

无论是基于中国传统文化“仁”、“义”等价值理念,还是基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确立的核心价值观,亦或基于全球化进程中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目标,中国企业从不缺乏社会价值情怀和责任担当精神。本次疫情告急状况下,我国各类企业不遗余力,尽己所能,充分彰显出与社会同呼吸共命运的责任意识和履责动力。企业社会责任可以也应该成为新时代中国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力量来源。

 

企业参与社会治理关键在于制度建设

 

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我国企业逐步摆脱计划时代政府职能依附状态,在推进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中获得独立自主性。这种独立自主性在随着商业生态与社会生态之间“嵌入”程度不断深化,企业的社会属性不断彰显,企业的社会影响不断提升。许多企业尤其是基础设施、公共产品、互联网平台等领域企业,通过技术赋能、市场赋能、公益赋能等形式,培育了公共服务能力,在事实上也承担了相应的社会治理职能。

 

当前,我们亟待根据我国的体制特点和现实状况,进一步落实中央层面关于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政策导向,通过长期有效的制度建设,明确政府、企业、社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将源自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力量纳入并成为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

 

然而,关于企业的经济性质和公共属性,以及由此派生的企业经营价值导向问题,从来就是众说纷纭、各执一词。从西方企业社会责任演化史看,从“股东至上”到“利益相关方共同治理”,从经济绩效到社会价值共创,可谓一波三折,多次反复。构建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环境,需要改变关于“企业”的传统认知,这需要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在内的多学科协同理论创新,它是一个趋势,但过程注定不会一帆风顺。

 

制度建设应着力处理好三大关系

 

当前,构建系统有效的制度引领企业社会责任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应着重把握好以下三方面关系。

 

01 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西方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流派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美国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弗洛姆在其经典著作《逃避自由》一书中指出,个体承担责任的边界与范围与其自主决策的权力是对等的。无自主意志和决策权力的主体是无法进行相应的责任担当的,正如一个精神病人伤人杀人后,社会不能按照一个有正常社会行动能力公民准则对之施加同样的惩罚,因为他无法识别和控制自身的行为。不论是面向社会的责任担当,还是面向自身的责任自律,其前提都在于企业拥有自主决策的意志和权利,无自主意志和自主决策权力则不足以谈责任。

 

然而,在中文语境当中,“责任”一词似乎并没有太多“赋权”内涵,企业社会责任往往被理解为一种企业相对于社会的单向度的道义担当,“社会责任”经常被等同于“公益行为”、“ 慈善捐赠”等。

 

我们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同时也应该是权利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制度建设所要实现的首要目的,是将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意味进一步转化为法理意味。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关键在于建设完善法律体系以及相关的制度环境,使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类社会主体在相应的权限边界范围内依法实现自主决策,支配自有资源,获取经济、名誉或者其它形式的福利回报,并承担相应的决策风险。

 

02 引领与规范的关系

 

在此次疫情中,许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央企国企,物流、零售、社交等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医疗用品制造企业等,以自身的产品和服务积极保障隔离时期社会生活秩序。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不良企业却以各种方式在消费“疫情红利”,有的将假冒伪劣医疗用品通过公益慈善渠道输入疫情防控第一线,有的通过自捐自收的定向捐赠获取慈善声誉同时减少税负,还有的通过制造舆情兜售“双黄连”等未经临床证实的药品,等等。

 

上述情况既意味着企业可以通过与自身业务相应的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同时也意味着无法避免一些企业通过透支自身的产品或服务事实上具有的准公共属性,并以此逐利。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度环境建设,不仅需要引领企业在自身业务和技术优势范围内积极贡献社会,同时也规范企业不以损害社会福利的方式生产运营,进行自主行为的自觉与自律。

 

03 商业与社会生态的关系

 

我们倡导企业的社会责任力量参与社会治理,让企业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意味着对企业进行“道德绑架”或“责任勒索”,也不意味着单纯将社会治理成本向企业转移。企业的社会化发展是一个现实,也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具有多种样态和不同表现形式。

 

我们只是强调,当前应该将企业作为一个多元属性的综合体加以看待,尤其是充分重视企业规模化、平台化、网络化、数据信息集中化等社会属性特征及其影响,而并非否定企业的经济商业属性,事实上,企业的经济属性依然是当前绝大多数企业的典型属性。

 

然而,正如现实中的个人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综合体,具有不同维度的规定性,现实中的企业同样复杂多元,并且由于我国企业数量众多,涵盖联合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绝大部分类别,企业的行业、规模、地域属性差异极大,处于动态的发展变化当中。

 

对此,我们既要改变主流经济学、管理学企业理论研究中的“伦理无涉”常规假设,改变将将企业视为单一商业组织的视角局限,充分认知和理解企业的社会功能,同时也要充分重视企业社会属性的多层次、多维度、复杂性和动态化的表现形式,进行科学、合理、规范、持续的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的一项基本目标在于实现商业生态系统和社会生态系统的协同统一。一方面,能够使企业的责任意识能够被激发,使企业的履责行动能被精准识别,绩效能够得以科学充分的评价,并在其所处商业生态和社会生态当中得以充分认可和正向的、积极的反馈。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建设,着力避免向商业系统变相转移公共治理成本,同时防止一些企业将社会责任异化,有意淡化责任的主体差异,模糊责任的边界与范围,构设一种加大竞争对手运营成本的道义手段,用非商业手段实现商业目的。

 

总结与期待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跨学科的话题,从直接的词义上看,企业社会责任横跨工商管理和公共管理两大领域,所彰示的商业与社会关系与一个国家所选择的制度体制背景以及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紧密相关,在体制快速转型的中国,这更是一个需要我们不断调整自我认知的话题。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同时也是一个企业不断得以经济赋权和社会赋能的过程。

 

当前,我们应该充分重视企业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影响,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当中,通过持续系统的制度建设,实现商业生态与社会生态的融合、协同与共赢。

 

2020年6月3日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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