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注册与合规运营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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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二期《商道智汇》第四篇

 

企业基金会的注册与合规运营,与其他基金会无异,一切都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实施。课题组梳理了历史上与基金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从注册、合规运营、透明度等各方面予以提炼,帮助大家找到相关政策依据,获取解决办法。

 

一、政策时间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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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法律框架的演变

 

· 《基金会管理办法》

 

《基金会管理办法》是改革开放后国务院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基金会的立法,规定了基金会准入的“三重管理体制”,成立基金会需要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三重管理。该《基金会管理办法》已被 2004 年 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所取代,于 2004 年 6 月 1 日正式废止施行。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 年 3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400 号

 

该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组织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构建了基金会运行的基本框架。2016 年出台的《慈善法》使得民政部对 2004 年版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新修订后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在登记管理体制、监管制度、内部治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均有变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法》的颁布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综合立法。《慈善法》共有十二章,包括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 112 条。《慈善法》明确了慈善活动的概念,取消了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确了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的方式,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财产使用与管理、慈善服务与信息公开。

 

《慈善法》颁布后,民政部迅速联合有关部委出台了十多项与慈善法配套的政策,对慈善法所涉及的条款作出规范,包括慈善组织认定登记、慈善募捐管理、慈善信托、慈善信息公开、慈善财产保值增值等。在税收方面,民政部配合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推出了多项优惠政策,企业捐赠抵扣所得税的优惠,由一年提高到可以结转三年;企业股权捐赠获得鼓励性待遇;慈善组织获得税收优惠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得以改进;捐赠物资进口免税待遇进一步明确。

 

三、企业基金会注册与合规运营操作指南

 

· 怎样注册一家企业基金会?

 

 注册一家基金会首先需要关注的政策文件是《基金会管理条例》,该《条例》的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条对基金会的注册与登记做了具体规定。其次为各级地方民政部门的配套政策,本文不对地方政策进行赘述。

 

1.设立条件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登记文件准备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发起人申请登记基金会需要准备的文件有: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关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慈善法》规定,公益慈善类组织可以直接登记注册无须找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公益基金会属于公益慈善组织的范畴,因此可以直接登记。

 

登记材料中,基金会章程是非常关键的。基金会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应参考《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如下所示:

 


第十条第二款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会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3.登记事项

 

根据 2004 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和 2016 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基金会的登记事项包括:

 

(1)名称;

(2)住所;

(3)宗旨和业务范围;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监事;

(5)注册资金。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基金会还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凭登记证书依法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将印章样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目前,北京、上海等省市民政部门已开通了基金会线上注册登记的网站,具体注册流程可至民政部门官网查看。

 

· 基金会合规运营

 

1. 年检政策

 

年检工作是基金会运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与基金会的评级、各类优惠政策密切相关。《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为《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配套政策,对基金会的年度检查工作做了具体规定,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年检结论的评判标准等内容。

 

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 3 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

 

(1)年度工作报告内容

2016 年《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部分做了进一步更新,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也有了进一步变化,因此在了解基金会的年检工作时,需要关注该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十七条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登记事项、网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接受捐赠以及大额捐赠情况、公开募捐情况、公益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实施慈善项目情况、财产管理情况、保值增值情况、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情况等业务活动情况;

(三)理事、监事、工作人员信息以及领取报酬的情况,理事会召开和决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专项基金等机构建设情况;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五)接受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受到表彰、处罚的情况,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税收优惠资格等情况;

(六)监事意见;

(七)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2)年检结果

根据《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年检结果有三种: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年检不合格的基金会在整改期内无法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还可能被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2. 税收优惠政策法规

 

与税收优惠相关的政策主要涉及两个文件,一是《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二为《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1)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公益性捐赠支出方面,《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如下: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股权捐赠

在股权捐赠方面,《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这一政策改变了企业捐赠股权视同转让股权并按股权的公允价确定转让额的规定,捐赠企业无需就转让股权的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 该政策将对激励企业捐赠股权参与慈善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3.慈善信托政策法规

 

《慈善法》颁布以来,慈善信托的设立逐渐成为基金会工作人员关注的热点。2017 年,民政部与银监会出台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若想了解慈善信托的运作,这部《办法》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1)设立慈善信托应准备的文件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慈善信托设立的条件与要求。其第七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第十四条规定了慈善信托文件需要载明的事项,具体如下:

 


第十四条 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慈善信托名称;

(二)慈善信托目的;

(三)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五)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

(六)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八)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九)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2)慈善信托备案材料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的准备应参照第十八条,具体如下:

 


第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三)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信托文件;

(五)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六)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托人提交履行备案职责的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共 9 章、65 条,涵盖了总则、慈善信托的设立、慈善信托的备案、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法律责任、附则等 9 个方面的内容。若想了解更多细节,还请参详全文。

 

4.慈善财产投资

 

在慈善财产的运作方面,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参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法》。

 

(1)投资活动

该《办法》首先规定了慈善组织可以进行投资的三种情形:

 

·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以及,不可进行的投资活动:

 

· 直接买卖股票;

·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 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制度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慈善组织订立财产管理制度应涵盖的投资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第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以下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

(四)投资负面清单;

(五)重大投资的标准;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5.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基金会工作的义务。2006 年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主要规定了信息公布义务的范围以及具体规定。根据本办法,基金会应向社会公布的信息范围主要为年度工作报告、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等。201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专章规定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义务与要求,2018 年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即为《慈善法》的配套文件,突出强调了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和公开募捐信息的公开。

 

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至第五条,慈善组织(包括公益基金会)应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主要有: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关于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该《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做出特别要求:

 

· 要求公布领取报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各类“公务”活动的费用标准(第五条);

· 要求公开募捐活动全过程对外公开,即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相应的内容(第七条、第八条);

· 要求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第十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还突出规定了慈善组织对财产方面变动情况的信息公开内容,相比以往的政策法规条款更加细化,具体要求如下: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发生下列情形后 30 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 30 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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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0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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